直担任。
理事拥有对基金会的全部计划,和账务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参与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爱心基金的章程,认同爱心基金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义务服务于村民们,热心爱心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能根据本章程行使常务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常务义务;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村民们的意愿和爱心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爱心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常务理事由发起的同村村民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常务理事的增补,须符合章程相关条件,并得到全体常务理事至少2/3同意;
(三)换届改选时,由全体村民推选并投票后通过。常务理事可连任;
(四)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改选或罢免须得到全体常务理事至少2/3同意,被动议罢免的常务理事须在表决中回避;
(五)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