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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易雪片
另一份判决书也是大同小异,说明是中级人民法院对银行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作了研究后的正式判断。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贵州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华。
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和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10月 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