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为鉴证方的总行资产防损部的印章并没有盖在《投标责任书》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隐瞒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在与甲方协调的前提下,全面受理诉讼和执行事宜。
六、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 元,付费时间和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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