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危险啊孩子 > 正文 二三九、“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 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1994年4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95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从1994年4月6日至1995年2月7日共计10个月,用于流动资金。此笔贷款由第二被告自愿将位于宝安区岸尾村的工业厂房和宿舍共10栋,面积1235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1997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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