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9号《关于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请示》收悉,经总行有关处室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支付诉讼代理费442000元。
二、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原则上我行不对外请律师。今后对外请律师代理诉讼,首先必须报请总行法律事务处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委托合同”。否则,一律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三、你行与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代理本案执行,按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按收回金额的1.7%向乙方支付成功酬金。”根据1997年9月18日行长办公会议要求:对于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处理抵押物收入不能列招标清收奖励.鉴于此,对于拍卖抵押物收回的贷款本息,我行不再支付“成功酬金”,对于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值的欠贷、欠息余额可按招标清收有关规定进行清收;但奖励比例必须报总行防损部审批。
四、诉讼代理费虽有行业参考标准,但根据深圳的实际市场行情,对于金额较大的案件,诉讼代理费标准通常是通过协商来确定,一般都是低于参考标准。如我行福田支行1.7亿元案件,其诉讼代理费标准为3‰,而你行执行的8‰显然偏高。今后凡是涉及诉讼代理费标准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