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陈连平却恶意涂改《抵押声明书》,擅自变更了我村的真实意愿:把一式四份的600万元声明书涂改成两笔贷款;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1500万元,另一笔将借款金额涂改为320万元;将借款人涂改为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把借款时间由原来的 1994年8月3日涂改为12月27日。涂改后的二笔抵押贷款共计1820万元人民币。因此,陈连平擅自变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把一笔抵押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从根本上违背了我村抵押贷款600万元的初衷。证据如下: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5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抵押声明书》上涂改的字迹是陈连平所写。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的审查笔录。请看附件:
第4页第三行,陈供认:“工业村张锦秀按照合同规定,交四本工业村的房产证给我。及有贷款 600万元的手续,如工业村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工业村盖了公章的贷款抵押证明书等。”
问:“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办理房产抵押分别贷出1500万及320万,用涂改液涂改,填写 1500万(即贷款抵押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