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时间,酒店拒不执行,才上到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算起来,应该是一年多以前就考虑溜之大吉了。而这个时间正好是我行的一审判决胜诉的时间。可见这个区大郎的心计之深,用心之良苦。
夏天准备向行长提出来,马上与龙岗法院取得联系,申报债权。
于是,他拿出纸笔,写了一个文件清样,第二天,当王显耀来到支行后,跟他做了汇报,王显耀表示同意,签发了该文,其文如是说: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60号
关于对家乐大酒店主张权利的申请
深圳龙岗人民法院:
贵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告家乐大酒店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我行作为该酒店的债权人之一,对此深表感谢!
我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曾于1994年11月贷款540万元给家乐大酒店,因该酒店到期拒不还本付息,我行于1996年9月对该酒店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依法判决我行胜诉。但家乐大酒店为拖时间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上诉省高院,省高院于本年七月终审裁定:驳回家乐大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现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我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