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初步的协议,但是还有很多的细节需要商谈,在院线分成方面达成一致,不意味着在其他的方面能达成一致。..
比如在录像带分成方面,在海外上映的分成方面双方争论的很激烈。
录像带分成很清楚,这都是没法在公映的时间内去电影院观影,或是特别喜欢一个影片购买回录像带回家观珍藏,还有很大部分是出租影碟的生意。
这个都是需要双方商定利润分成,这并不一定都是小数目,有些影片在院线表现一般但是在录像带销售方面一军突起,有的影片在院线很叫座,但是在录像带售时表现的很一般。
还有在电影版权方面,也是一个不小的利益分摊,这块的利益可大可小,比如在各个电视台的第一轮二轮三轮播放权的出售就是一个不小的收益,当然,这个很不固定,要在院线播放造成的影响,是不是很多的影迷愿意坐在家里观。
如果在院线表现很好,那么一般出售播放权的时候这也是一块不小的利润来源。
当然了,现在不知道登6院线能有什么好的表现,也许折戟沉沙呢,那这些播放权可能就无人问津了。
不过作为合同这里必须体现出来,否则真的大火了呢,到时候如果放弃了那真的是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