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年,家中老宅宅基地三间,外加一小间厢厨房,后老房改造,三间变四间,由简易泥瓦房翻建成红砖水泥建筑,长女于房建成一年后出嫁,又十年后,红砖水泥房翻建成四上四下楼房,因考虑百年之后独子承继过户手续繁琐,故在批建房证时一并将宅基地过户至独子言某名下。
独子言某娶妻胡某,胡某人吝啬狡言,不容于我老夫妻二人,故在拆迁政策下我老夫妻二人想单独要一套房至名下居住,但胡某不许,放言,只拥有拆迁房的居住权,但所有权不归我二人,想我老夫妻辛苦一生,临老却无片瓦遮身,还要寄居于儿子儿媳名下房产中讨生活,一个不如意断水断电,实乃人间惨剧,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老夫妻二人目前所居房产归属权至我二人名下。
原告言某某陈述我是家中长女,老宅第一次翻建时我尚未出嫁,当时家中也不富余,我将我上工的钱都交了出来,一并出资共建了红砖水泥房,我作为出嫁女本不应该再回娘家讨要财产,但弟媳胡某长年慢待老人且伴有言语羞辱,更令人无法忍受的是弟媳常至老父母家中搜刮钱财,至老父母余财尽失,无钱傍身,只能靠其施舍过日子,我作为女儿,实不忍父母辛劳一生,临老却要看人眼色过日子,一个不如意谩骂加身,至我母亲精神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