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枉法,扰乱社会,杀人越货的想象。
如《宋史·王安石传》有载:“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
《燕翼诒谋录》有载:“世有恶少无赖之人,肆凶不逞。小则赌博,大则屠牛马销铜钱,公行不忌。其输钱无以偿,则为穿窬。若党类颇多,则为劫盗、纵火、行奸、杀人。”
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关于因为赌博引发的杀人案件更是多的数不胜数。
朝廷官员们并不是傻子,虽然他们自己也赌博,但是赌博对于社会带来的危害他们也是能看到的。
于是在宋立国之初就定下了对于与赌博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博戏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其停止主人及出九和合者,各如之。
也就说,在宋朝开国初期,一旦有人赌博被抓到,那么是直接按照盗窃罪判的。但就算如此,因为上层没有停止自己的赌博行为,所以百姓依然是上行下效,赌风渐盛。
于是到了宋太宗时期,为了防止有人大规模的组织赌博,直接下诏:“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犯者斩。”
当然这些法律规定可不仅仅只是说说而已,在宋太宗时期,就有详细的记载,一群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