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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