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的多宰相制度。
开始时的内阁成员完全由皇上指定,大臣们也没有意见,皇上的私人秘书或者说是幕僚当然是由皇上自己选定,等到大学士具有一定的权限后,就演变成内阁大学士的人选必须由内阁里的成员还有六部尚书、左都御史等公推,皇上可以否决大臣们的公推,却不能自己任意提出内阁人员的名单,刑部定刑也是如此,定刑必须刑部来判定,皇上可以推翻刑部的判定,却不能自己给官员或者案犯拟定罪名,除非皇上绕过刑部、都察院,利用北镇抚司来审案,这也是镇抚司被刑部、都察院恨之入骨的原因。
还有许多方面,原来属于皇上大权独握,渐渐都转移到大臣们手里,当然皇上还有最后的否决的权利,吏部的京察是对官员最重要的考核,也是由吏部独立完成,皇上也只能接受或者否决,一般来说京察没有被否决的先例,即便后世如神宗,都只能拖着不批复,却无法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