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法庭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字正腔圆宣布了判决书第一部分内容,明确了华夏之光没有构成侵权,华夏汽车全身而退。
对比华夏汽车方面律师的面露喜色,铃木方面律师耷拉着脸,这可真是对比强烈。
“与此同时,华夏汽车主张铃木昌河北斗星与华夏之光涉案专利近似的诉讼请求,本院一并驳回。”
这是显而易见的结果,既然双方都不构成近似,自然没有抄袭侵权一说。
本以为法院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驳回诉讼,各回各家。没想到在第二部分,审判长读出的判决结果让大家深感意外。
“铃木对华夏汽车发出侵权警告,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但是铃木在并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公共媒体等渠道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已经不再是单纯地为了维护专利权,该行为的确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
而权利人如果为了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铃木汽车侵犯了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