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矛盾,在统一与割据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
土司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使封建朝廷对土司地区的控制趋于严密,中央朝廷假手于土官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意旨得以实现。
但在土司制度下,大小土司头目,各在自己的辖境内拥有统兵治民的大权,且世代承袭,无异于大小土皇帝。
他们之间为争夺袭位和财物,扩展自己的地盘,经常兵戎相见,杀伐无时。
当他们的势力强大到可以聚兵抗命时,便不服从明中央的管束,甚至举兵叛乱,僭号称王。
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广西土司的管辖和控制,采取了许多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条:
1、在土司统治区内设置“流官吏”,名义上是以流官吏来辅佐土司,实际上是用流官来监督和控制土司。
如桂西左右江一带的土州县,明朝廷都设置了“流官吏”来监督土官,结果土司不服管束,加深了土司与流官之间的矛盾。
2、对统治区域较小的土司,明朝廷进行了一些调整,即将部分土州、县、峒进行省并。
如洪武年间,“并那入地,为那地州,授罗黄貌袭土知州”。
不久又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