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动机不同,受到的责罚也不同。
放火的处罚要重,往往大赦时也不会减免。
有的肇事者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火起后逃跑。
为了早日将其绳之以法,宋代制订了赏罚政策,发动百姓,捉拿肇事者归案。
捕到凶手后给予赏钱,寄放赃物、包庇犯人之家当在规定日限内自首,否则将会被治罪。
官员没有觉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获肇事者时,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负责官员因没有觉察失火而受到惩罚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节度使张建丰就坐此免官。
官员救火不力也会受到处罚。
州城失火,都监应即时救火,由通判监督,违反者,各杖八十。
都监、通判虽已尽力,仍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者,都监、通判则被杖六十,并上报朝廷听候处置。
如烧三百间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样的处罚。
如果不能将放火者捕获,官员也会被治罪。
对官吏的惩罚是为了引起他们对救火的重视,使法律条文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同时促使官吏们积极组织和监督救火,以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
宋代对趁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