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忽职守,本该当值不好好当值。
有的干脆不在,有的即便来了也不尽忠职守,根本不瞭望观察,而是在望火楼上睡大觉。
要知道当时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
所以只要观察瞭望的人用心一点,是根本不可能发生什么大火的,会被即使扑灭在萌芽之中。
而且他们救火也很有效率,不是蛮干,比如在救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火势过旺、一时难以扑灭的情况,则会根据火势大小将火源周围的建筑物拆除,留出一段距离作隔离带,以阻止火势蔓延(《宋会要辑稿·刑法》),这个方法至今仍在使用。
京师之外,地方救火的情况在《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中都有记载。
包括宋代邻保之间有救火的义务,通常是诸州县镇寨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
将各户的户主名录于一牌,盖章或画押后交由甲头保管。
火灾发生时,由甲头召集,每家出一人参与救火。
火灭之后,再按牌点名,检查是否有人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