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
而一省总督的话,奉银不过180两,可是“养廉银”多达15000两,有些甚至达30000两。
原州县官吏的薪体仅为45两左右,后通过养廉银加薪高达4000两至6000两之间。
到雍正十二年(1734),地方逐步将养廉银的发放规范化,各级官吏所得的养廉银数量,已超出了正式薪俸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另外,由于养廉银是按地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而地丁银基本上固定不变,养廉银因此也就被相对固定了下来。
以此类推,官员的养廉银和地方政府的办公费用也要依照实际需要来确定,这就等于是把地方政府的办公费在成为规定的意义上固定下来了。
如河南每年实征钱粮为340多万两,按提取1%计算,能从中提取3.4万两。
这部分银两提出后,再按官职品级分给各官吏作办公费。如:隶属知州300两,大州县240两,中州县200两,小州县180两,巡检80 ……
因此,雍正的这一决策,就使地方政府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有了一个清晰的标准,这对国家的财政收支必然会起到一种平衡作用。
曾有后人指出:养廉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