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
即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这也是少数民族政权在面对人数众多的各族子民时,通常会建立类似的民族分化制度。
比如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
而且四等人制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
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前面说过了,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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