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屠刀之下。
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产流亡的农民,对明朝的统治是极大威胁,所以明初一方面实行招诱流民,移民垦荒;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加以取缔。
《大明律》在人户以籍为定的基础上,立禁游食闲民之法,如逃亡山泽,不听官府“召唤”,为首者处绞,抗拒者全体处斩。
《明大诰》也专列查禁流民的条款。
明朝为了恢复元朝末年被严重破坏的经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立法。
明初,为适应农业的发展,保证劳动力的需要,颁布法令释放奴隶,严禁诱骗掠卖良民为奴隶。
同时,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垦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
从公元洪武三年开始移民垦田,“徙江南民14万于凤阳”(《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迁山西晋城、长治二州的无田农民到河北、山东、河南一带。
凡移民垦田,都由朝廷发路费、耕牛和籽种,或免税三年。
许多荒地因而得到垦殖,自耕民的数量不断增加。
明朝的手工业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这种新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