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点表明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就表现出比较成熟的统治经验,他们懂得只有适应汉民族先进的生产力和经济关系,以及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才能够长期站稳脚跟。
清代的几位统治者——皇太极、顺治、康熙,都是遵循这一思 想路线从事立法工作的。
在公元1644年,清军入关后,设置律例馆,组织了一个满汉官吏相结合的立法参谋班子,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
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颁行全国,这差不多是明律的翻版。
康熙时,对这部律文附例作了校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在逐条考正原有律例后,编成《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七篇,47卷,30门,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此后,《大清律》被后世皇帝恪守“祖宗成宪”,不再修改,而是用陆续增加附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
《大清律例》的产生历经四朝,历时近百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律文中规定的内容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