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1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2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 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 支柱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