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部首,是取和车裂同样将人处死的意思 ,偏旁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时用斧不用刀。
秦以前也有人把割头处死的做法,那叫“杀”,所以那时是杀头和斩首的说法。
秦以后,逐渐把“斩”引申为广义的杀,杀头的刑罚便叫做斩首。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
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
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兴众弃之”的意思 。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
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有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故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
市民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
如包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