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特别关注有关边防军机的保密问题。
为了防止外国间谍的窃密,上至朝廷下至沿边州军,均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条例。
宋政府规定,臣僚奏言,凡事关“要速机密”,一律“实封其公文”;“诸军马粮草数,及事干机密应行文书”均须实封,否则,“杖一百”。
并且,宋朝的“赦书、德音,州以黄纸印给县、镇、寨、乡、村晓示,非外界所宜闻,而在缘边者,并密行下”。
对于沿边上报的相关机要要求“本州实封,呈诸官员,若事涉机密,不为遍示”。
政和七年(1117 年),进一步规定“边防谍报,至重至密,动系机要,间不容发。
近闻沿边每有探报,不论轻重虚实,互相关报,诸司喧传誉播,增缘百出,显有泄露,实于边防有害。
自今探报,除闻奏外,更不得报诸司。
谓如转运、提刑、提举、廉访等司之类,如有著令,并行冲改,或擅辄取索,及违者,论如违御笔法”。
崇宁五年(1106 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帅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边防机要者,显言哗众略无顾忌,万一或有散落,所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