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张玄有了决定,那么团队就按照张玄的决定来执行。
不过有一个尴尬的前提是,赵涛团队跟张玄之间的合约是基于选秀节目来签订的,不属于正常的经纪约。
张玄这首歌本身属不属于合约范围内,判断也很模糊,强曰之属于也行,说不属于也有理。
如果说属于的话,那么这首歌或者张玄手里还有的一首歌产生的收益,大部分要交给青檬。说不属于合约范围内的话,那么经纪分成就得重新谈,获得的收益大部分就是张玄跟经纪团队分了。
看看张玄《达拉崩吧》跟《双节棍》在几个平台上的销量,这些钱全让青檬跟音乐平台赚了,张玄还收获了名声,但是赵涛团队从这两首歌上得到的实质收益就很少了。
千里奔波只为财!
努力工作的目的可不是为了给老板做奉献。
于是只犹豫了一下,赵涛五人就决定张玄非节目里出来的歌,单独算一个经纪合作,但是又带出另一个问题,该怎么跟五个人一起签一个经纪合同?毕竟五个人没有单属于他们的一个主体,他们都是属于青檬的人。
要以青檬的名义签的话,还得找青檬最终盖章确认。
六个人在一起纠结了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