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方委托律师认为:“骷髅”债券既然已经被投资者收入,财产权就是属于债券所有人的。
亨德森银行与帝国财团,单方面签署的“最高行权资格”,是无效的。
诉讼方要求法庭判决此次有关“程序猿”公司股票的“骷髅”债券,行权无效,并且赔偿投资者损失。
损失是真实的,自“程序猿”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由于蒸汽朋克公司承诺过的十年之内,一切行政与运营开销,包括人员薪水皆不列入经营成本。
“程序猿”开发的软件售出与服务营收,即为“程序猿”公司最终利润。
这一承诺,就等于宣布“程序猿”公司是一个十年内绝对不会亏损的公司了。
这家全开放式的全员持股企业,七成股份为终生不可转让,不可兑现的全员股份。每季度根据程序猿的等级与贡献,软件销售与使用情况,获得分红。
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就是另外的三成流通股,蒸汽朋克公司依照承诺,一股没留,全部放出。
但是,上市次日,蒸汽朋克公司就开始从市场不断吸入“程序猿”公司的股份。
当初的承诺履行了,之后就是市场行为了。
这种行为,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