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骷髅”债券的价格了,亏了一倍。或者说两周就少赚了本金的一倍,机构与投资人能不恼火么?
两周就少赚了一个本金,行权期还有两个月呢,这得亏多少?
要知道,不少机构与投资人,并非是最早以最初价格买入的这批债券,而是在市场中溢价收入的,做的就是六个月的预估。
不少机构与投资者的收购价格,是要高于目前的行权价格的。
结果,提前两个半月,亨德森银行不征求债券持有人同意,单方面对帝国财团提出行权了,这不坑人么?
由此产生的亏损是实实在在的,起诉亨德森银行不应该么?
老亨德森让大家冷静,要恐惧。可他妈的,债券持有人是我啊,我冷不冷静关你什么事啊?你凭什么才赚三倍就行权,还有两个多月才到期,谁赋予你的单方面行权的权力?
“骷髅”债券的持有人,认为帝国财团单方面赋予亨德森银行的“最高行权”资格无效。
起诉方当然认为是否行权的选择,应该是属于债券持有人的。亨德森银行持有的债券卖给了投资者,行权权力当然要转移到债券持有人身上,怎么还能让亨德森银行继续行使呢?
亨德森银行乱行使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