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造成客观事实上的不法侵害,听录音大家可以想想,最多只是进行到脱去衣物的阶段,完全没有达到构成强奸的地步。
庭审现场一度僵持。
陈歌沉默片刻看着对方律师口若悬河,直到他停下,得意地看着陈歌,手里隐晦地竖起一根小指。
马敏的眼光黯淡无光就像生无可恋。
陈歌徐徐开口: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面辩护律师依旧一脸得意,就算他说出这条法律又有什么用,石杰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小小的猥亵。
陈歌的语越来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