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的。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宋初沿袭唐制,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刑部为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僧人在元代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明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太后!法官在审判席,不能施礼,敬请谅解!”一人出来,从审判席后偏门,打断了孙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