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主观上,张三事先并未意识到王五所送财物为贿赂财物,王五事先也未提出谋取利益之事,张三并无犯罪故意;
客观上,张三并未收取王五所送的三万元,其向领导请示也与三万元无直接因果关系,只是在履行正常的工作程序。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张三与李四不构成共同犯罪。
王五与李四为同学关系,王五请托之人为李四,收受贿赂的也是李四。
李四收受钱财后,张三也未参与分配,更没有共同占有该三万元,对三万元不具备支配权和控制权。
纵观整个案件,张三与李四并无密切联系和沟通,无任何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黄一曦的最后一个字刚好卡上时间点上,众位律师不得不佩服她的文字功字和把握时间的精确性,她的发言如果放在没有时间限制上的平时,众人绞紧脑袋也许也能写出这样的辩护词。
但在辩论赛场上要有清楚的思路,沉着应变的思维,不和对方死杠,注意到对方没有注意到的细节,这就不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可以做到的。
长篇大论最怕言之无物,在座的都是资深法律人士,黄一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