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既没有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也没有收受他们财物的客观行为,更没有与李四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因此,我方认为,不论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张三均不构成受贿罪。
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诚然,腐败案件是社会的焦点案件,反腐问题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国之根本,我方同样对腐败也是深恶痛绝。
然而,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对张三行为的定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的客观性,保持头脑的清醒性。
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并非今天非罪,明天重罪,一名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的事实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准确认定一个在法律规定与犯罪事实的过程,否则将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偏离了立法的本意,不能够正确地认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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