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小城女律师 > 第二百四十章 交锋(一)
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我的当事人对李红霞女士从未动手,因为身体原因,就连说话都有气无力的,何来的能力实施家族暴力。”

    黄一曦也不甘示弱,“要知道,家庭暴力可不指是有形的,无形的更折磨人,我的当事人李红霞女士所遭受的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虽然张先生,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折磨我的当事人李红霞女士,而是通过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用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我当事人的精神和心灵,这种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更为伤人,要知道长久的冷暴力会使人变得多疑、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要知道不止你的当事人有病,我的当事人身体也同样出现问题。”

    在夫妻生活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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