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曦说的是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
“那倒不是,这个设计师有去申请劳动仲裁,当地的劳动局在法院立案庭旁边有一个窗口就是劳动仲裁,那人接过申请看了一下,示意她直接去诉讼。”
那个设计师告的那个公司位置是一个用工单位众多的市区,劳动局为了方便打工者,就直接在那里设置一个窗口,仲裁窗口的人那样做,已经算是得到法院的默认。
“如果是这样,法官的语气就奇怪了。”要知道原告有诉讼的权利,至于支持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由法官裁定了。
那位设计师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商洛宇也觉得那个法官的表述有点问题,当时设计师问法官要怎么改,法官说他不是律师,又反问她想怎么判,她说她想依法办事,他说依法,你的诉讼不对,就依不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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