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一是征收预告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程序,不能用于证明征收程序合法性,当事人无法针对这个征收预告书进行权利救济;
二是这个征收预告做出时间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预告征收无法律依据;
三是征收预告的发出主体是东海社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其无权发布征收预告,补偿方案及公告日期(2018.6.12)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2018.7.18),即未进行征收公告就已经开始公示补偿方案,程序违法。
对于证据六至证据十三均是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相关文件、与本案诉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无关联,不予质证
对于证据十四,2018年7月13日,丰江区征收办《关于被征收户对b1-b7地块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的回复》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答复第七条明确载明此次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但二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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