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根据协议生效日期上可知尹裕贞是在这家公司成立的不到半年的时候就签进去的,而当时国家“标准合同”政策还没有出来,但是即便是在那之前,在姜舒言的认知里最夸张也不过8:2和7:3的利益分配,以及十年的合约期。
9:1的利益分配是什么概念,你为公司挣了十块钱,可最后你只能拿到1块钱,还是在公司没有做其他扣除的情况下,而15年,也就是说假如你在二十岁时签下的这份合约,可后来你觉得不合适想走,要么,你就给经纪公司付上一笔你可能倾家荡产都拿不出来的违约金,要么,就得等你三十五岁合约期满再说。
这样毫无公平甚至连人性都没有的“奴隶合约”,和卖身契还有什么区别?!
单是这第一份文件的内容,就已经近乎颠覆了姜舒言的三观。
姜舒言努力平复了下自己的情绪,打开了第二份。
还好,也是一份合同,不过是一份影视作品的演出合同,尹裕贞在里面参演了一个……有七个镜头,总长六分多钟的,打酱油。
后面连着有十几份都是,或者演出合同,或者代言合约,共同点是都完全谈不上有任何价值,以及……每一份之间的时间跨度都不小,并且是呈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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