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社;在试业前的4月27日,又将余款划还给我社。故我社的1800万元股本金还是充实的。
二、关于存款问题。
《稽核问题确认书》所确认的问题基本属实。但经逐笔查对,“深圳宁多思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其存入的400万元定期存款应不属违规吸存。
三、关于贷款问题。
1、超范围发放7户9笔3570万元贷款属实。
2、违反了对单个集体法人贷款不得超过服务社股本金总金额30%的规定共5户,发生额23950万元,余额15950万元,属实。
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对岸尾公司发放16900万元(余额8900万元),对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发放4650万元的问题,当时我们的主要考虑是:这两个公司所经营的汽车城项目,当时是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支持的宝安四大项目之一。而且,我们也认为服务社在创业初期要形成自己的骨干客户群。同时,对该公司边筹建边经营所形成的汽车、彩电、空调等商品的销售回笼货款感兴趣。我们主观上认为,这家公司能给我社带来可观的活期存款结算量。在这种情况下,我社当时参加项目论证会后,很积极跟进,放出大量贷款,由此构成了潜在的信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