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的支票(其中20万元是应杨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动费,划到杨或然女儿杨飞燕作法人代表的来昆公司帐上),将290万元投资款划到杨飞燕作为法人代表的另一个公司——深圳姹紫嫣红有限公司在湖贝金融服务社开立的帐户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该协议书破绽百出:一是在总投资1800万元的股份中,四方协议投入1000万元,便占有股份100%的份额;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会成立之日算起,反过来说,如果董事会迟迟不成立,这个协议便是无效的;而协议又锁定了最后有效期:1996年12月30日。三是协议文本没有签订日期。在金融服务社存档的那份,由办公室主任王抗日在协议的右上角写上“15/10——94收文”字样。
那么,湖贝金融服务社为什么会那么随便在没有见到杨飞燕,也没盖该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仅凭杨或然签个字就给他女儿的公司310万元呢?小的认为,不外乎如下原因:一是庄宇之流慑于杨或然是湖贝金融服务社董事长,并不断搬弄是非的现实;二是憧憬项目投资分利的美好前景而忘乎所以;三是的确因他们的水平问题。
就这样,杨或然凭着一纸协议骗走了他自己当董事长的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3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