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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在办公室端详着经王显耀补充批示过的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与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远期贷款合同。
合同标的为4000万元,其中,1995年7月贷款1500万元,95年9月500万元,96年2月1000万元,96年6月1000万元。每一期对应还款期为满一年,即到97年6月全部还清。
这是市民银行接管后,庄宇总经理带着夏天、卜一定当面请示了信贷处冯老刀处长,他亲口答应可以做,但是最好要有存款承诺,并在第二天由陈作业带着信贷处的三个科长去看了建设三八大厦的地方后签的合同。当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存款到帐后,金融服务社没有给它做贷款,而是以营业部借款的形式补了50万的利差给它。
这回陈善为又在王显耀面前提出来,说:“公司内部说我办事不牢,花钱买存款,存款进去了,贷款出不来,尽办傻事,也引起了大厦合作方的不满。”
陈善为说完,拿出了一张复印满进帐单的八开纸,向王显耀介绍合作开发的艰辛。
当时,王显耀看到这份中长期合同的内容中,订定了分四次贷款的时间,可能造成日后扯皮,在合同的外边框下方写道:“附:每笔贷款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