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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下两个案子,都说全民企业在金融服务社贷款是金融服务社超范围经营,是无效合同。夏天觉得这是一个新课题。其中,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判决书写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026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贵Z招商(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
法人代表:邵华。
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深圳春风路高嘉大厦的房产作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