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都市小说 > 危险啊孩子 > 正文 一五六、眼前一亮:无效抵押合同有戏
,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自 1994年10月 23日起至1995年l0月 23日止,月利率为12.078‰。此二期贷款由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房地产证号码:1051687-1051695号)作抵押担保,第二被告并出具《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合同期届满后,原告称: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995年5月 20日前的利息234419.6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则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又查: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办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l995年6月,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该笔贷款,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
    再查: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声明书、借款借据、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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