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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一个办公室里,审判长李奇瑞组织经办法官常青、王军与书记员刘一兵开会,他们手里拿着的正是今天会议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文稿,审判长李奇瑞戴着老花眼镜审视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样,小刘,你年青,嗓子好,你来读。”
“好的,”刘一兵说完,读道: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清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锦中路7号深业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善为。
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起诉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