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 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简称湖贝支行)与第一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