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湖贝支行的诉讼请求,将此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工业村委会以其向福利床业公司提供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后,只收到福利床业公司所付100万元为由,认为其所授权的福利床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连平超越代理权限办理的抵押是无效的。这一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工业村委会在上诉状中称其不知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一直被蒙骗”。而事实是:工业村委会及法定代表人除向我行出具了经公证的《抵押声明书》外,还曾于办理公证之前即1994年12月20日向我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1、张锦秀为其法定代表人,2、以该村所有的房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的房产做抵押物,由福利床业公司向我行贷款350万元整。并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是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福利床业公司与湖贝支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依约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