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办公室里,夏天翻开省高院对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判决书,在认真地、字斟句酌地读道:
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X1号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地: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友邦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2日,友邦公司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