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这两个朋友。(ps:很多唱片公司本身就拥有经纪资质,他们跟歌手(艺人)签署的合约是一种混合合约,里面就包含了经纪合约,比如陈义臣那种,这就不在刚才说的里面。但是歌手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可以单独签署经纪合约,比如梅姐的唱片合约在星,经纪合约就在陈太手里。到了这种时候,歌手跟唱片公司之间更多的就是一种合作关系。)
……
“我们紫光公司没有经纪歌手的资质,所以这一次跟你们签署的就是最简单的唱片制作、出版、推广合约。虽然你们的经纪合约不归我们公司,但是你们的演出行为需要事先跟公司进行报备。”
“签约年限的话我比较倾向于三年,当然,你们愿意多签几年我也没有意见,但是我建议你们最多就是跟经纪合约一样签四年,再多就没有这个必要。我相信四年以后,任何一家唱片公司想要跟你们签约,都要给出足够的条件才行,我们紫光公司也是这样,不过我希望你们能把优先权交给我们。”
“签约期间,公司保证每年至少为你们制作并且出版一张专辑,每张专辑的制作成本不低于20万华夏币,这里面包括了至少两首歌曲的mtv制作。这里我还可以给你们一个额外的保证,就算你们第一张专辑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