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智贤只是一个艺人,与势力相对庞大的经纪公司相比,她的力量太小,根本斗不过人家。闹掰了,最终吃亏的还是她。
所以,对全智贤最有利的做法是利用此事作为谈判筹码,让其经纪公司让步,多分给全智贤一些原本应得的利益。
这才是最好的做法。
全智贤明白,经纪公司也明白。
因此找到一些简单证据后,金允浩便可以启动调节程序了。
因为双方都会愿意坐下来谈判。
分析完客观原因,再分析下主观原因。
金允浩是本案的办案者,理论上他可以选择不参考双方意见,执意办理此案,搞它个水落石出。
可实际情况却是:他不能这么做,也不会这么做。
作为一个社会属性的人,他要生活在社会中,要顾忌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规则。
他如果‘铁面无私’,就会得罪一大批经纪公司,进而得罪更大一批富豪股东。
这便是犯了众怒!
不用敌人收拾他,这些富豪联合起来说句话,他就看不到第二天的太阳了。
不要说他一个中级检察官,就是检察总长,也承受不起这样的后果。
因此,金允浩是绝对不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