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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道上谕后,接着就是推行豁贱为良,废除贱民制度,消除乐籍。
在康熙年间,贱民的存在很是比较普遍,如山、陕之乐府,绍兴之堕民,徽州之伴当,宁国府之世仆,广东之蜑户,苏州之丐户等。他们被列为正式编户的四民(民户、军户、商户、灶户)之外,被剥夺了种种权力,受尽了社会的歧视。四民所从事的职业,他们不能涉足;四民所穿之常服,他们也不能享受。这些贱民为摆脱自己的社会地位进行了斗争,以至造成案牍繁滋,讼端不止。胤禛为皇子时就曾一再强调贱民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在他继位后立即听取了大臣们的建议,先后于雍正元年四月除山西、陕西教坊乐民籍,九月除绍兴堕民丐籍,将他们与良民一体编户,允许他们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这一政策得到了普遍拥护,对胤禛继位后的政权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是与土地相关的摊丁入地政策,也就是将丁银摊入地亩一起征收。
在这个以农业为主的时代,土地就是农民活命的根本,也是国家财政赋税的主要来源。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代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有的按丁征收,而以按丁征收为主。按丁征收的丁银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