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的利益,虽被国家法制设定為「权利」,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此即為法治国原则下「有权利有救济」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国家如果认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则该项利益并没有「权利」的地位。
对於个人权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平等拥有的东西。因此个人能够享有权利,并不需要以尽义务為前提。
比如穷人不纳税、残疾人不当兵,这些人并不因為没有承担义务而失去任何权利。权利也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却是政府基本职责。
但是个人行使权利时,则会使其他人负有义务。例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其他人负有忍受、不加干扰的义务;公民行使其公民权利时,政府负有不得干扰与保障的义务。
因為行使权利会影响他人,所以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应该依诚实信用之方法,并且不得以加损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则即為「权利滥用」。
公民权:意指每一个体因身為一特定国家或共同体的公民而能拥有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