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判例法体系,简单地理解的话,就是一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可以自动升格为可依照的法律,以后的案子都要按此次判决结果来处理,直到在某次类似案子中,发生特殊情况,产生不同判决结果,但是就算是这样,此前的案子也不会被推翻。
因此随着时间的发展,判例越来越多,不是法律专业的人,是不可能知道知道某年某月某日某个案子是怎么判的,因此某些行为是否违法,一般人根本无从知道。因而美国律师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翻故纸堆,从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判例来对抗对手律师,进而引导陪审团支持自己。
当然,美国也有过刑法成文法化的打算,不过负责此事的法律专家们每一次都齐心协力把这事给搅黄了。原因就在于,律师界的门槛相当高,律师们都很满意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不会愿意看到政府出台简单而又明确的法律条款,使得平民百姓也能懂法律,那样唯一的结果就是律师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连糊口都有可能成为难题。
看到英美律师的超然地位,世界其他国家的律师们无不充满了各种羡慕嫉妒恨,有的打破头也要去英美,而有的则致力于改变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使之变成跟英美法律体系一样的模式。
而作为一个有律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