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对。”法德尔连忙站起来说道:“这是属于诱供。”
“反对有效。”
法官敲了一下锤子。
“我很好奇,既然《its goin down》这首歌的版权已经属于李霖先生。那为什么我不可能问爱德华先生?”马德里丁没有因为反对就不在问了。玩弄法律,他很精通。
“反对。”法德尔大声说道:“版权是版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两者不一样,马德里丁大律师,请你不要混淆概念。”
“我更好奇了,版权难道不包括著作权吗?”
“反对。”法德尔又来反对,“版权是版权。著作权是著作权,请你不要混淆在一起。我的当事人只是气愤李霖将《its goin down》这首歌的著作权说成自己的,这才站出来指责李霖的。”
版权属于李霖,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为李霖早已经注册版权,在这一点上,除非莎朗.斯通和爱德华出示强而有力的证据推翻李霖的版权,让法院将版权判决给他们,否则的话是不可能将这首歌的版权夺过来的。
问题是,他们有证据吗?
没有,他们自己都是污蔑李霖的,哪里来的证据。
所以干脆承认版权是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