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我”分开以后,“法”的范围就缩小了一点。除了“自我”和“我所有见”,执着属于我的东西,以外的所有的有为法和无为法叫作“法”。“我”是什么意思呢?“人我”的“我”可解释为“自我”或“自己”。而“法我”的“我”不是此意,而是“实在”、“实有”的意思。
这一段概念,是需要仔细辨别的。此处所谓的法我的我,是指实在性的意思,把“法我”当成一个词理解,就是“法”的客观实在性。其实,这种分法,在汉传佛教里,也经常运用。比如,我们把世界分为主观与客观,在佛教经典里描述,就用“能知”与“所知”来表示。这是符合认识论的框架的,能所互为依靠,也就可以描述为认识的主体与客体。
在中观里有纷繁复杂的断除“法我”的具体方法,这里就舍去复杂的,而只讲最具体的。所谓“最具体的”,是指从三个角度进行的推理:第一是观察“因”指因果的“因”,抉择不生;第二是观察物质的本体,抉择不住;第三是观察“果”,抉择“不灭”。这样从三个角度进行观察以后,得到什么结论呢?就是“不生、不住、不灭”,这是三个关键的问题。
佛陀的《般若波罗密多经》和龙树菩萨的中观六论等告诉我们,诸法“不生”、“不住